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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又犯新罪的,怎么立案侦查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又犯新罪的,怎么立案侦查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4-17 13:00:03 已帮助25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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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满又犯新罪的,怎么立案侦查
假释考验期限届满之后再触犯新罪的情况下,适用的处理方式为依据所犯新罪进行量刑法官判定。
由于假释考验期限已满,意味着原先判决的刑罚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此无法对原有刑罚进一步实施数罪并罚,而应针对新罪重新展开相应的立案调查工作。
假释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经过一定刑期之后,若他们遵守监禁规定,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且展现出明显的忏悔及改过之意,并无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时,便对他们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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