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义在于,公司股东采取召开专项会议的形式,通过了关于解散公司的决定,而且必须在此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设立专门的清算小组,正式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小组自其成立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应将清算事宜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事项书面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并且还需要在接下来的六十天内,通过报纸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随后,清算小组对企业拥有的财产进行细致的清理和盘点,精确计算出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此基础上再精心制定出完整详实的清算计划,呈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与批准。
清算过程始终应遵循公司财产优先清偿原则,对于剩余款项则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若仍然存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则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解决。
待所有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清算组应该撰写清算报告,呈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审核并核准,同时还应向公司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公司备案,发布公开声明公司经营业务的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