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或无法定理由的折扣可能会被视为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涵盖了一类以非合法途径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它包括向国家机关、单位或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提供财务利益以获得其行动上的偏袒和支持。
其中,向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皆可视为行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因此,如果行为人为了取得非法或不当的利益而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并且所涉及金额大于等于人民币1万元但小于3万元的话,那么便符合刑事犯罪—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