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缔约双方需满足如下几个基本要求:
1.当事人自愿成为法律意义上的配偶;
2.男性申请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年满二十二周岁;
女性申请人则至少须年满二十周岁;
3.登记工作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亲自参与完成;
4.申请人之间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联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