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对于具备抚养能力却未尽到抚养责任的继承人,可以相应地减少他们所分得的遗产份额,甚至可以完全不予分割。
然而,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生前承担起主要抚养责任,或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
此外,那些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支持等方面给予了主要帮助的人,应被视为已经充分履行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和扶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