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实践中,债权转让展现出如下几个显著特点:首先,它具备非形式化的特征,即受让方在取得附随权利时,并不因其未经相关部门进行转档案或附随权利并未实际转移占有所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其次,若债务人为已接收到债权转让公告的债权人,则其对于原债权人的反驳理由和抗辩权,同样也可向新债权人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