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性与未婚女性之间形成恋情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但需注意的是,若未能妥善处理好彼此的婚姻状况并进而缔结重婚,便将触发刑法效力。
重婚罪,乃是针对那些既有合法配偶,却仍与他人缔结婚姻,或者明明知晓他人已有婚姻关系,仍旧与其结为夫妇者所设之犯罪制度。
这里所涉的“配偶”概念,涵盖的范围为男性具有合法妻子、女性具有合法丈夫,且该等婚姻关系尚未通过法律途径正式解除,仍处于持续状态之中。
在此种情况下,具有合法婚姻身份的男女皆可视为有配偶之人。
一旦夫妻关系经由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亦或是因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导致婚姻关系自然消亡,那么,此二人均不再被视为有配偶人士。
重婚现象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在上一个婚姻还未正式解除之际,又与他人结婚并完成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在上一个婚姻尚未解除之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虽无明确的依法登记,但实际上过着夫妻生活。
当婚姻状况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时,均可被判定为重婚,这样的婚姻被视为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