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当庭审过程揭示出并无充足证据支持原告人或被告人的事实主张时,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因特殊情况无法自我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经判定认为对于审理案件至关重要的关键证据,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启动调查和搜集的程序。
例如,出于离婚目的提起诉讼的一方,如果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双方情感关系已经破裂,那么可能会遭到法院裁决判决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