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活动的行为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受到司法机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肃处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样严峻的惩罚。
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必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情节严重这个要素。
那么,究竟何种情况方可被视为情节严重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典型表现形式:
首先,非法贸易活动中成交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数量累积达到五千克以上,或烟火药实际交易量超过十五千克,或持有雷管数量超过一百五十枚以上,以及导火索、导爆索在一百五十米以上的规模。
其次,拥有零售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在交易过程中超越许可权限,其所进行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贸易量超过五十千克,或烟火药交易量超过一百五十千克,雷管交易量超过一千五百枚以上,以及导火索、导爆索在一千五百米以上的额度,均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三,通过非法渠道买卖爆炸装置给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第四,非法贩卖手榴弹的数量超过三枚的任何案件都应被视为情节严重。
尽管本罪名的法定义务并不要求情节严重这一前提条件,然而也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只要实施了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就必然构成犯罪。
实际上,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非法买卖活动,法律并未予以犯罪认定,而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了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