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差异性:
首先,在对于协议内容进行判定方面,双方所持观点存在出入。
合同的签订是指在进行商务往来过程中,建立起被认可的合作关系的过程已经圆满结束,也就是说,各方就合同的核心要素达成了共识。
然而,合同是否能够真正生效,关乎到它是否能获得由法律赋予并由之产生的强制力。
其次,从判定标准的角度来说,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两者的依据各异。
合同的成立需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这意味着各方拥有完全的意志自由,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相对方,制定适宜的合同形式以及相关条款,根据自己的决定自主创立各种权利与责任的关系。
然而,在探讨合同生效与否的时候,我们必然要接受国家的干预,必须依法判断某份合同是否真正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该份合同才会具备应有的律效力。《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