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具备以下依据及情形:
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而解除合同;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事宜。
当上述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便拥有解约权利的一方可依据此条款行使解除权;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或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若其中某一方明确表示或是通过自身行为表露出其无法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等法定解除事项,同样可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