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方式,既包括书面形式,亦涵盖口头或其他非正式形式。
也就是说,法律认可口头协议与书面文本具有同等的合法性。
我们日常生活经常遇到的在超市购物时临时达成的买销交易,便是这种口头协议的典型表现。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所有合同都需要以书面形式表述,或是双方合意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方式签署的话,那么口头协议便无法构成有效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