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住权的确立,我们有如下几条需要注意:
首先,居住权是建立在他人所拥有的房产之上的一项权利,且该权益不能在自身所拥有的房产上进行确立;
其次,接受此居住权的人员应当严格限制在自然人范围之内,而且其目的便是为了满足特定个体的居住需求;
再次,由于居住权并不具备转让性质,因此无法将之让与给其他人;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持有期限相对较为长久和持久,甚至可以达到终生使用的程度;
总的来说,居住权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