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返还彩礼设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公正合理。
彩礼实质上是赠予行为的一种体现,若当事者在缔结婚姻后产生感情裂痕,那么返还彩礼于法无据。
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地区的《民法典》对彩礼返还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准则如下:首先,男女双方尚未进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其次,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最后,基于婚前给予彩礼而造成生活绝对困境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