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皆导致投标无效:
首先,倘若投标人与招标方有利害相关性,可能对招标过程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到此次投标中来;
其次,当单位负责人身份相同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一个标段的投标活动,或涉及尚未进行标段划分的同一招标项目时也同样应接受这样的限制。
再者,倘若招标方接受了联合作业体的投标申请且在资格预审之后联合体内部出现增加、减少乃至更换成员等情形;
或是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己方名义独自进行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的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除以上几点外,若投标人经历公司合并、部门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动,导致其失去原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条件,甚至可能给整个招标公正性带来不利影响的,也将不予考虑。《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