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对于个人婚前所拥有之财产,若未做出特殊约定者,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分割。
2、针对夫妻共有的资产,各方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行自由处置;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状况,以及兼顾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与分配。
3、针对夫妻双方经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属各自单独所有的情形,按照该约定进行处理为宜。
4、当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年迈父母、辅助对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大付出时,在离婚之际有权向对方要求经济补偿,而需获得补偿的那一方亦须严格履行相应责任。
5、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一方恶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或蓄意制造虚假债务以图谋侵占另一方资产的恶劣行径,那么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时,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将有权给予减少或者免除分配。
在离婚结束之后,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配已分配完毕之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