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可通过发起要约和接收承诺两种方式实现。
在形式选择上,既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选择口头方式进行协商。
其中,书面方式主要包括合同书、函件、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能够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形式来表达设定之内容的媒介手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来处理和传输信息的情况下,只要这些电子文件能以可见可查的方式呈现设置的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被调阅使用,我们同样将其视为具有书面效力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