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留所中的羁押期限,主要分为拘留羁押期与逮捕羁押期两种性质。
其中,拘留羁押期的具体周期通常为14天,在特殊情形下,最多可延长至37天。
至于逮捕羁押期,其一般的期限设定为两个月,最多则可选取为7个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对于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结案的案件,我们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延长,延长时间最多也只能达到一个月。
同时,针对以下四种案件,有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也将会是较为常见的情况:
首先是交通极度不便利的偏远地区涉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
其次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再来是跨区域作案的重大且复杂案件;
最后就是犯罪涉及面极广、取证相对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当犯罪嫌疑人被判定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时,若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并结束案件,那么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裁定方可再次予以延长两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