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确立之原则,校友间相互殴斗时的反击行为到底是否正当防御,取决于实际情节的详细分析。
倘若毫无疑问地超越了必要的防护范围,那么将归类为过度防卫,而并非正当防卫。
至于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1)受保自卫须有明确的起因——即真正存在对合法利益的现实威胁,这其中既包含了犯罪性质的侵害行为也涵盖了行政法律上的不当行为;
其次,(2)受保自卫的时间限制——在正当防卫期间,不法侵袭必须已是正在发生;
再次,(3)受保自卫的主观目的——防卫者必须有清晰的自卫意图,其意愿在于维护国家本身的利益、公众公共利益及个人以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权益;
此外,(4)受保自卫的目标确定——自卫行动应当明确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当事人;
最后,(5)自卫范围的限度设定——防卫动作必须严格控制在必要限度之内,不能对对方造成过大的伤害和损失。《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