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自首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分子须有主动归案的意愿;
其次,在投案之后,应客观、全面地披露自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最后,犯罪分子也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展开相关调查工作并接受法院的最终裁决。
所谓“一般自首”,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行为被揭露或发现之后,能独立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且诚实坦白的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