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离世后,其外孙子并未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这是因为继承权的取得途径可以是靠遗嘱指定,亦可依照民法典中的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然而,遗嘱继承或者法定顺序继承的范畴仅限于以下人员:
1.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
2.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此次事件中,由于外孙并非在此范围之内,故无法享有合法继承权。
尽管如此,若姥爷提前预设了遗赠协议,则外孙仍有可能通过签署此项协议而获取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