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根据现行规定,此等财产将会被认定为属于该方的个人财物,除非存在特别的协议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明确表明这些婚前财产会在婚姻存续期间转化为夫妻双方共享所有。
在此情况下,若当事人因婚姻关系结束而产生分割财产的争议,那么他/她将无法请求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分配,而是仅限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并积累的财物提出分割主张。
婚前财产则主要是指配偶在正式结婚之前即已经取得的各类资产,这其中包括了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以及各类合格的财产形式。
对于这些个人财物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形式,有形还是隐形财产,只要能够确认真正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那么它们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能否判定某项具体资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主要看这项财务权力的授予或取得行为发生于婚前后。
在此基础上,只要某类财物权力在婚前获得批准,然而却在婚后才真正开始行使和利用它,那么这样的财物在本质上就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
对于那些在婚后随着时间推移自然消亡、损失或未曾得到妥善保管而完全消失的婚前个人财物,当离婚时某一方试图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那么这样的请求将会被法院驳回并不予考虑和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