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逢紧急避险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责任应由引起该险情责任人全权负担。
紧急避险,亦被称为紧急避难,其含义是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害到公共利益、个人尊贵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益的严重威胁之际,为保护更加重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采取措施,虽然这样的举措可能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小程度上的损害,但相较于维护更大范围的权益来说无疑是必要且紧迫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