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遭受失去生命之痛时,若其遗留下来的财产之中含有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那么我们需要先将这一部分从整个遗产中分离出来,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进行进一步的处理——这部分才是真正应归属母亲的那份遗产。
然而,倘若母亲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中并不包含夫妇共同拥有的部分,那么我们便可直接依照母亲生前所立下的遗嘱来对权益予以分配。
若遗属并未设置过遗嘱,那么就须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分配遗产,遵循以下的法定继承顺序:(一)优先考虑第一顺位: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其次考虑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这个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协商还是因某些特定情形导致的分配不均等,各位继承人的分配比例大致上都是趋于平衡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