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物的价值未能完全覆盖债务金额的情况下,剩余未偿还之债项应责成债务人予以负担。
依照法规规定,当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之际,抵押权人有权参照抵押财产评估结果将其转换为现金,或是实施公开拍卖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可先行用以支付债权,若仍有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者,则由债务人负责补足;
而超出部分则归属抵押人所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