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关于贪污罪的定义,该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凭借其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去非法侵占和挪动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此乃贪污罪的常见表现之一;
其次,这些人员还可能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秘密盗取的方式来获取公共财产,窃取涉嫌贪污;
另外,他们还有可能借助职务上的权力优势,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来诈骗公共财产,这同样构成了贪污罪的行为要件;
最后,贪污罪的罪犯也有可能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如抢夺、强占等方式,企图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