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居民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为自身指派未来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增设了新型监护机制——意定监护制度。
这项措施意味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将有权根据自身的愿望自行指定监护人,充分体现了对个体自主性的尊重与保障。
这不仅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是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坚定推广和严格执行。《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