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前,若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满足以下各项要素,便可被视为生效的:
首先,该协议应是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签订;
其次,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应代表当事者的真实意图和意愿;
最后,被协议涉及的内容不得触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限定原则,也不能挑战公共秩序及良好道德观念。
然而,当交付口头协议时,如若有一方对此协议不予承认,另一方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运用证据以证明其协议确实存在过。
若仍未能提供任何足以支持协议存在的证据,那么该协议的有效性将被质疑,且辩论其效力与否亦不再重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