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车被追尾而导致其价值下降的赔偿费用,应交由具有权威性的相关评估鉴定机构以科学、专业的方式加以评估,该结果此刻即被视为计算受损金额的依据。
一般而言,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我们所考虑和赔偿的仅仅是直接可见或者能够量化的损失,例如修理费用、停车费等等。
然而,车辆的价值下降或者说所谓的贬值,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取证难度较大,且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可能无法形成明确的逻辑链条,因此,对于此类索赔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很可能未予采信或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