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面对被判无期徒刑时,倘若满足减刑资格,是完全可以进行减刑的。
对于那些荣获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罪犯,在实际执行阶段过程中,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去,真实地表达出自己的悔过之心,或展现出立功的行为,就可以得到减刑的机会。
然而,对于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罪犯来说,他们将更加可能获得减刑:
(一)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罪行,并且经过查证核实其举报内容属实。
(三)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示出奉献精神。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