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死刑实施过程中更为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并维护司法机构应有的权威地位,我们有必要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相应的改革,转而设置为审判程序。
在此前提下,我们还需要明确死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那些犯下极其严重罪行的罪犯们。
对于应当被判处以死刑的罪犯,若他们并非必须面临即刻执行的情况,则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其两年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此外,关于死刑的执行问题,除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判决的之外,其余均需上报至该法院进行核准。
同样地,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加以核准。《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