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并达成私下和解之后,若一方当事人再次选择报案至交通事故科进行处理,那么交通事故科仍然会对此进行正常受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通过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进行调解处理,亦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解决途径。
然而,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组织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共识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此种情况下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