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有下列几种情形将被视为无效:首先是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属于根本性的无效;其次,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另一方在欠缺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这种情形也将被认定为无效;再次,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存在着合谋行为,试图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来遮蔽其非法意图,那么该协议同样是无效的;此外,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外或者根本就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最后还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法律上并不能独自进行签约,因此涉及到他们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同理,如果拆迁协议的签约主体并不合法,例如不是被拆迁人而是其他人,那么这类合同也是无效的;此外,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开展相关工作时,如果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拆迁手续,他们签定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