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检察机关提交到法院后,应当于法院受理案件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晚则不超出三个月之限。
针对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附随有民事诉讼的情形,需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方可再延长三个月审判期限;
如遇有极其特殊的状况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审判工作,必须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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