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刑事拘留期一般为14天。就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六大要点:第一,如警方认为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之后的最长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请求;第二,在特定情形下,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多四个工作日;第三,若嫌疑人属于流窜性犯罪、反复频繁作案或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况,递交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卅个日期;第四,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请求书后,最为迟延至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五,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内释放该嫌疑人,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其执行情况;最后,如果案件尚需进一步调查审理且符合条件,嫌疑人将依法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