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宗教领域的职事人员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项:
1.对各类宗教活动的组织与掌管,以及宗教仪式的举办权限;
2.致力于宗教文献的整理、探索,以及对宗教教义、教规及宗教文化的深入研究与发展;
3.热衷于宗教教育与培训事业的参与,并积极接受此类培训项目;
4.发挥自身作用并以适当方式行使职权,参与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综合监管;
5.致力于志愿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推动,展现出奉献精神与社会责任感;
6.有资格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并享有相应权益;
7.其它根据所处环境和个人需求而应享受的权利。《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