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交通事故中施行伤残鉴定方面的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受害人或其代理律师需向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真实、详尽且充分的鉴定资料以供评估之用。同时,司法鉴定机构亦应对所接收的鉴定材料进行细致地检查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它们的名称、类别、数量、形态特点、保存状态以及接受交付的日期等重要信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