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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废标有哪些情况

标废标有哪些情况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024-04-08 12:15:19 已帮助2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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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废标有哪些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五十条之规定,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所述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废标的情况大致可以归纳如下几种:首先是那些经过资格审查之后被确认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者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会被视为废标;其次是如果某个投标者在自己的投标文件上没有加盖公章,并且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予以签字或者盖章的话,其投标也是会被判定为废标;再者是如果某个投标者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表格填写方面出现了错误,或者是填写内容不够全面,又或者是关键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识,这些都将导致其投标被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某个投标者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内容重复,甚至是在一份投标文件里针对相同的招标标的提出了两种或更多的报价,而这种报价却并未在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哪个才是有效的,那么除非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备选方案,否则这类投标同样将会被判定为废标;与此同时,如果发现投标者的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事先进行的资格预审结果不符,这样的投标也将会被判定为废标;最后,如果某投标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递交投标保证金,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投标同样可能会被判为废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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