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一天之后可以获得离婚证书。然而,当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在接下来的30日内表示不愿离婚,他们仍然可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这被称为“30天的冷静期”。若超过这个期限规定,即自第31日算起至第60日期间,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赴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且无法以任何形式更改此段时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