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并进行婚姻登记后,若男女双方并未正式开始共同居住的,以及出现男方表示悔婚后的情况,女方可以请求归还所支付的彩礼。实际上,男性首先表达的悔婚意愿并不会对他主张返还彩礼的权力产生任何影响。当双方在法律规定下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时,男方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通常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