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婚姻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伴侣所拥有的婚前财产都无法擅自转变为夫妇共有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两个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同意这些财产将成为共同的所有权。究其原因,一部分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即在婚礼前就已经存在的财产;还有一种是因身体遭受意外伤害而获取的医药治疗费用、伤残人士享有的生活补贴费用以及其他特定针对单一配偶给予的财产,如果没有另外规定,这些财产通常被认定为一方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