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且仅登记于一方姓名时,方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包含以下情况):
1.若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内购置并未在双方之间进行明晰的所有权规定,那么在此状况之下,即便房产证书上仅仅显示了其中一人的名字,也应被划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物业资产范畴之内;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得的不动产,并且所有权已登记在某位子女的个人名下,此种情况可视为双方根据其各自父母所提供资金的比例对该不动产依法共享拥有权,除非当事人在事先约定中特别声明这部分财产归属于某方单独所有。
然而,存在另外一些情况则无法自动将此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例如婚后是由某一方的父母斥巨资购买而所有权已登记在出资方的子女姓名之下的不动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