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问题需要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剖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当赠予方依照风俗习惯向收受方交付了聘礼之后,倘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所在司法机关应依法支持其追回已交付彩礼的请求权:
(1)赠与方与收受方之间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
(2)虽然赠与方与收受方已经依法启动了婚姻注册程序,但是在婚后却尚未共同生活过;
(3)赠予方于婚前所支付之彩礼与其自身经济状况对比之下,已造成其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