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当事人之后,直接负担起未成年子女监护和养育责任的一方不被允许私自为孩子改变其姓氏。然而,若在离婚协商过程中,其中一位获胜者希望为子女改换姓名,这需要获得另一半的认可与同意;不论另一方是否仍然支付生活费用,或者是否存在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假如未经对方许可就擅自修改子女姓名,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相关政府机构进行恢复原状或者寻求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原本的合法权益。当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他们便有权自行向户籍部门提出变更登记姓名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