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付给您的那天开始计算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这一项文件必须明确阐述您对于这一事故的复核请求,包括详细的主客观原因,以及支持您诉求的重要证据。在相同类型的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复核的次数仅限于一次。针对此类事件,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后的第三十天之内,需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首先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是否清晰明了,相关证据是否确凿且充分;其次是在事故责任的判断方面是否存在公正性;最后需要评审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认定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