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则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在此过程中,提交充分且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显得尤为关键,这将有助于法院在审查核实之后,裁定夫妻感情已然破裂,进而做出离婚判决。以下便是几个可用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材料:一是能表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医生验伤报告以及相应治疗记录;二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三是一方因出轨行为而被发现并撰写的诚恳悔过文字;四是对方与第三者同居地周边相邻居民或目击证人所提供的证词陈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