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经过审批被
逮捕以后,涉案人员及其
代理律师仍有权提出对其
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申请,寻求对原本强制性措施予以变更。同时,公安司法机关会持续开展相关的侦查活动以期进一步充实各类
证据。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全面收集证据,无论这些证据是倾向于
减刑或无罪判决还是其他方面。因此,在经过审批逮捕之后,根据后续侦查工作的深入推进,可能产生如下多种情况:首先,如果发现涉案人员没有犯罪事实需要追责并且此结论为确定无疑的,则应立即将该涉案人员释放,并通报负责
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其次,若所取得的证据实实在在且证据链完整无误,那么就将案件材料提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由其做出最终决定;最后,如果经由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此案件事实清楚且无法起诉或者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