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每一位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影响以及过错程度进行评估,从而来判定每一位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
当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当而引发并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时,该当事人须全权负责本案的赔偿事宜;
如果是由于两方甚至更多方的当事人行为失当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则需根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事故结果产生的影响力以及过错程度的高低,分别赋予他们在案件中担任主要责任人、共同责任人或次要责任人的角色;
若各方面当事人均没有能够证明自己存在任何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或违规行为,那么这起事故就可以视为纯粹的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都不应对此负责。
若是有一方当事人故意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那么另一方在此案中的责任问题将无需被考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