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离婚协议中唯一房产问题,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依法向法庭发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境做出如下处置:首先,若双方均坚持各自的产权权益,且均乐意通过竞价来争取房产所有权的裁定权,那么应予以许可;其次,如其中任意一方面临对房产的所有权诉求时,则需借助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值对其进行准确评估,并确保取得产权的一方需向对方提供适当的补偿款;再者,若双方均未提出产权请求,那么依据当事人的合并申请,法院有权对房产进行拍卖或转让,并以所得款项进行财产分割。若涉案房产仍没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或者尚处于部分权利状态,法院将避免作出关于它所有权的明确决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裁决当事人享有使用权。当房产获得完整的所有权后,任何涉及到的争议,当事人都可选择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