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一方不愿意同意离婚时,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假设初次提出离婚经由对方否决后,若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情况发生,法院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作出离婚的裁定。在法律实务中,面对并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的离婚诉讼,即使对方坚定地表示反对离婚,也是法官成为拒绝作出是否离婚裁定的关键因素。庭审过程中,对方常常强调其与配偶之间尚有感情存在,期望能继续共同生活,面对这类情况,法官往往会给予被告一个宽恕的机会,期待双方均能更加珍视和维护夫妻间的感情,持续发展良好的婚姻关系,从而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结果。然而,我们应该理解到,并非每次的首次离婚起诉都不可能得到离婚的判决,当有关离婚诉讼的第一次提交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时,它同样有着证明双方已经到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境界的可能性,这时,法院依然有权力做出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